若開車撞死張文 律師曝2情況:很可能殺人罪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27歲男子張文在臺北捷運、中山商圈隨機攻擊,最終墜樓身亡,釀成4死11傷。網路上熱烈討論若事發當下,有人開車撞死張文會怎樣?對此,律師劉韋廷分析兩種情境,其中一種是「丟煙幕彈、拿刀出現、看起來很可疑,但還沒開始攻擊」,「你衝上去把他撞死,法律上很可能直接落在殺人罪。」
劉韋廷在臉書說,有律師在網路發文討論一個很「電影感」的問題,「如果我們預知張文會殺人,爲了阻止他在還沒動手前,就先開車把他撞死,這樣還要不要被處罰?」
劉韋廷指出,但這題一開始就有個致命的邏輯陷阱:你把他撞死了,你怎麼證明「他本來一定會去殺人」?我們都沒有上帝視角,在法律上更不可能用「我猜他會殺人」,去合理化「我先把他殺了」。
▲▼張文持刀衝進誠品南西店。(圖/記者陳以升攝)
劉韋廷提到,再換個角度想,如果張文確實有殺人意圖,甚至寫好死亡筆記本、準備好了刀,但在出手前一刻停下來,那我們會處罰他殺人罪嗎?《刑法》271條第3項有處罰「預備」殺人罪,不會處罰殺人既遂罪,因爲「想」跟「做」之間,法律要處理的是行爲的界線,而不是讀心術。
劉韋廷表示,所以回到現實的幾種情境,其實可以分得很清楚:
你衝上去把他撞死,法律上很可能直接落在殺人罪。你可以說你是爲了保護他人,可問題在於:當下只有「懷疑」,卻已經造成「確定的死亡」。沒有他殺人的結果,卻有你撞死人的結果,風險極高。
這時候你開車撞他,是爲了立刻阻止他繼續殺人,才比較「有機會」去談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空間。注意,是「有機會」,不代表一定會成立,因爲法院仍會檢視:當下是否真的是迫在眉睫、是否別無他法、手段是否必要且不過當。
劉韋廷說,很多人會覺得,難道要等到有人倒下才能出手?說穿了,法律的核心矛盾就在這裡——我們希望由公權力處理暴力,而不是讓社會進入私刑正義;但當下若不立刻制止,可能就是更多無辜生命當場喪命。
劉韋廷指出,也因此「關鍵差別」通常就在於,你撞人的那一刻,他到底是在「看起來像要犯案」,還是已經在「正在犯案、持續侵害」;一句話總結,看見刀不等於看見攻擊,你能證明「正在發生的侵害」,纔有機會談防衛,否則你想當英雄,很可能最後變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