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錐鐵鍊設路障堵出入口 惡鄰不讓通過判賠43萬
新竹曾姓男子不滿鄰地楊姓男子長期在自家唯一出入口前設置路障,害他買房兩年多無法裝潢入住,只能另租房屋居住,提告求償63萬餘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楊男行爲構成侵權,判賠43萬2000元。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2年8月16日取得新竹市一處透天厝所有權,該屋對外通行須經過鄰地土地,且僅能由鐵卷門出入。兩造曾因通行權對簿公堂,2023年新竹地院確認曾男就該土地部分範圍有通行權,並認定鐵卷門爲唯一出入口。
曾男主張,楊男明知他有通行權,仍自2022年8月16日起,在鐵卷門前放置三角錐、懸掛鐵鏈、停放廢棄車輛,還張貼公告稱將對違停車輛上鎖收費,直到2025年1月3日才移除,前後長達2年4個多月,導致他無法進行裝潢、搬運傢俱,也無法入住,只能每月以1萬8000元另行租屋,因此請求24個月租金共43萬2000元,並另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楊男則辯稱,設置物品只是防止外人佔用土地,鐵鏈並未固定死鎖,三角錐也可移動,現場仍留有通道,並未完全封閉;且該屋仍有其他出入口可使用,鐵卷門並非唯一通道。至於租屋與否屬曾男個人選擇,與他行爲無相當因果關係,精神賠償更無理由。
法官審理,新竹地院前案已經履勘現場並認定鐵卷門爲唯一出入口,楊男不得再主張另有出入口。楊男長期在唯一出入口前堆置物品、停放車輛,並張貼「鎖車」、「收費」等字樣,客觀上已對通行造成實質障礙,亦足以產生威嚇效果,使一般人不敢強行進出,已逾社會生活可容忍範圍,構成侵權行爲。
法官認爲,房屋若無正常出入通道,即難以居住使用,曾男因無法利用自有住宅而另行租屋,租金支出與楊男行爲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曾男提出租賃契約,每月1萬8000元尚屬合理,請求24個月租金43萬2000元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指出,本案主要侵害的是房屋使用收益權,屬財產權範疇,雖造成生活不便與困擾,但未達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程度,因此駁回20萬元慰撫金請求。
新竹曾男不滿鄰地楊男長期在自家唯一出入口前設置路障,害他買房兩年多無法裝潢入住,只能另租房屋居住,提告求償63萬餘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