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施工對向公車不讓 駕駛車道吵架挨罰2.4萬!結局免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清(化名)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因有施工車輛佔用車道,他爲了閃避,卻與對向的公車司機發生行車糾紛,還因此被警方開單,挨罰2.4萬元。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阿清的行爲並未造成道路交通高度危險,日前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清與公車司機發生糾紛。(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清去年2月間駕駛一輛小貨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卻與對向的公車司機發生糾紛,警方獲報抵達現場之後,認爲他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爲,因此制單舉發,他因而挨罰2.4萬元罰鍰,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清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車道前方有施工車輛佔用車道,也沒有配置交管人員指揮車輛通行,他只能憑目視對向有無來車,再跨越至對向車道閃避,沒想到對向剛好駛來一輛公車,公車司機不僅不禮讓,還辱罵他,兩人這才發生糾紛,他並非故意停在車道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路口監視器與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當時阿清的小貨車和公車都停放在車道上,雖然造成雙向後方車輛回堵,但施工車輛處確實沒有派員指揮交通,雙向車道的車輛都需要暫停確認對向來車才能繼續前進。

法官表示,雖然阿清和公車司機確實將車停放在車道上,但客觀看來,雙向車道的車輛本來就應該暫停伺機前行,因此難認阿清的行爲會對後車或其他用路人造成高度危險,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的要件,原處分沒有考慮到這部分,的確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