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倒人亡、不起訴了事 《公共植栽維護法》刻不容緩
●陳宥任/《公共植栽維護法》提案倡議人
2025年6月13日傍晚,臺中逢甲大學「榕榕健康步道」,一棵樹齡約60年的老榕樹突然傾倒,將正在行走的23歲吳姓碩士研究生砸中,頭胸部及腿部遭受重創,緊急送醫後仍因創傷性顱腦損傷不治身亡。這名年輕人,就在自己每天上課的校園裡,在一個應該最安全的地方,猝然離世。
2026年初,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校長、總務長等5名相關人員,全數不起訴處分。理由是:「倒塌榕樹前並無明顯異狀,校方曾委託專業人士檢查修剪,均未察覺感染褐根病。」然而,隨着案情持續曝光,一個讓人難以釋懷的事實浮出水面:校方副校長曾公開承認,早在同年2月就知道該樹有病竈,只是認爲「在可控範圍內」,未進一步處置,更沒有設置任何圍欄或警示告示。 一句「可控範圍」,成了一個年輕生命的墓誌銘。
面對家屬悲痛的控訴,逢甲大學在不起訴處分後發出聲明,表示「尊重司法結果」、「已完成校樹總體檢」。然而,聲明中沒有一個字提到如何賠償家屬,也沒有正面回答:既然2月已知病竈,爲何不立即設置公告與圍欄,告知師生勿靠近?
這樣的聲明,只能說是避重就輕。
不起訴處分的背後,揭示了臺灣在公共植栽安全管理上的深層制度困境。目前,臺灣並無全國性的法規,僅有部分縣市訂有地方自治條例,例如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但這些條例多數着重於「保護樹木本身」,而非「保護人的安全」;着重於如何避免樹木被砍伐,而非要求業管機關主動通報、圍欄警示、送審危樹。
法律的空白,正是整起逢甲大學樹倒事件無人負責的根本原因。
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一旦樹木確診病竈,必須在多少時間內公告周知、設置警示」,檢察官就無從認定校方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當沒有強制性的第三方審查機制,業管單位的專業判斷就無從被外部監督。法律沉默的地方,責任就消失了。
這不是個案,這是制度問題。
有人或許會說:樹木病害的辨識需要專業,一般人難以察覺,不能苛責校方。
但我們必須釐清一件事:這不是有無專業的問題,而是對專業、對公共安全是否足夠重視的問題。 更深一層說,這是一個「誰來監督」的結構問題。
回到逢甲案:校方2月已知病竈。這代表他們具備一定的專業察覺能力。問題在於,發現病竈的人、決定如何處置的人、決定是否需要圍欄告示的人,以及最終在事故後對外說明的人——都是同一批人。 從植栽養護的工程發包、到健康評估的判斷標準、到是否啓動警示措施,全部在同一個機構的決策鏈條裡循環運作,沒有任何外部審查介入。
這種結構,用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球員兼裁判。
廠商是養護機關找來的,工程怎麼做是養護機關決定的,有沒有問題是養護機關自己評估的,出了問題要不要被裁罰也是由同一條行政鏈來決定。試問:在這樣的結構之下,出了事,養護機關會主動認錯、主動開罰自己嗎?
答案顯而易見。而這,正是《公共植栽維護法》必須正面解決的核心問題。
▼廠商是養護機關找來的,工程怎麼做是養護機關決定的,有沒有問題是養護機關自己評估的,出了問題要不要被裁罰也是由同一條行政鏈來決定。試問:在這樣的結構之下,出了事,養護機關會主動認錯、主動開罰自己嗎。(圖/記者白珈陽攝)
倡議《公共植栽維護法》的核心精神,不是要懲罰誰,而是用制度替代人治,用分權取代黑箱。其中,最根本也最不可妥協的一項原則,就是審查機關與養護機關的職能分離。
(一)每個縣市應設立專責審查機關
根據《公共植栽維護法》的立法主張,各縣市政府應依法設立或指定植栽安全專責審查機關。此一機關的職責,涵蓋植栽養護工程的前期審查、施工過程的監督稽查,以及違規事項的檢舉受理與裁罰執行。從源頭到結果,審查機關全程介入、獨立運作,不受養護單位干預。
(二)審查機關不得兼辦養護,養護機關不得自行審查
這是分權原則的核心:負責養護工程的機關,不能同時擔任審查者;負責審查的機關,不能同時承接養護業務。 兩者必須在制度上徹底分離,且互不隸屬。
這樣的設計並非無中生有,而是各民主法治國家通行的公共安全監理邏輯——食品工廠不能自行核發合格證書,建築商不能自行審查施工圖說,同樣的道理,植栽養護單位也不能自己審查自己的工程是否合格。
只要審查與養護綁在同一條行政鏈,弊端就如影隨形。 廠商是養護機關找來的,標準是養護機關定的,稽查是養護機關辦的,裁罰也是養護機關決定的——這樣的閉環結構,即便有心人士想要揭弊,也往往因找不到獨立的受理窗口而無從着力。
(三)建立強制性工程前審查與通報制度
公共植栽養護工程在開工前,應向專責審查機關提送施工計劃書,說明作業方式、樹木健康評估結果及安全防護措施,經審查覈可後方得施工。發現樹木病竈或結構性危害疑慮時,養護機關須在法定時間內(建議24至72小時)通報審查機關,並同步設置警示圍欄與公告,不得以「可控範圍」爲由擅自決定延後處置。
(四)落實定期健康建檔與資訊公開
公共場所、校園、私有開放空間內的重要樹木,應依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電子化檔案,審查機關對檢查結果應有查閱權,重要資訊並應以適當方式對外公開,以落實公民知情權,讓監督不只來自政府內部。
(五)明確受害者救濟途徑
違反本法規定致人傷亡者,受害者得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主管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者,受害人亦得主張國家賠償,填補現行法律救濟的空白。
有人或許質疑:樹木管理本屬專業領域,交由專家判斷即可,立法是否過度干預?這正是需要釐清的核心誤區。
飛機維修有適航法規,食品生產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築施工有《建築法》,藥品上市有《藥事法》。每一個可能影響公衆安全的專業領域,都受到法律的規範與外部監督。立法的目的,從來不是否定專業,而是確保專業被正確、負責任地運用,並在出問題時有追責的法律依據。
公共植栽,是每天遍佈在校園、公園、街道旁、與民衆生活最貼近的公共設施。當一個校園的樹木,從檢查、評估、養護到發現病竈後的所有決策,全都由同一個機構自行處理,而外部完全缺乏介入機制,這不叫「尊重專業」,這叫「制度性的放任」。
如果政府對某領域的專業不具備直接管理能力,那麼政府的義務就是立法,建立外部標準,要求業者依法送審,並確保審查機關的獨立性——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治理邏輯,也是《公共植栽維護法》提案的根本精神所在。
吳姓研究生的母親,在淚水中問道:「孩子在學校被壓死,我們這些父母怎麼辦?」這個問題,沒有任何一紙不起訴處分可以回答,也沒有任何一份避重就輕的聲明可以撫平。
能夠回答這個問題的,只有一部真正保障公衆安全的法律。
《公共植栽維護法》的倡議,不是在追究過去的責任,而是在爲未來建立防線——一道由法律、由制度、由審查與養護分權所共同撐起的防線。我們無法讓吳同學回來,但我們可以確保:下一次當任何場所發現樹木病竈時,法律將強制要求立即圍欄、立即公告、立即通報至獨立審查機關;而不再是由養護單位自己關起門來,判斷這是不是「可控範圍」。
樹木有生命,人命更珍貴。
一個有責任感的政府,不能繼續讓人命輸給制度的空白與球員兼裁判的弊端。
立法,刻不容緩。
▼《公共植栽維護法》的倡議,不是在追究過去的責任,而是在爲未來建立防線——一道由法律、由制度、由審查與養護分權所共同撐起的防線。(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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