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車站揮刀男疑患病 北檢向法院聲請就醫安置
北車揮刀男疑患病,北檢聲請法院安置。(中時資料庫)
李姓男子前天涉嫌在臺北車站內揮刀引發民衆恐慌,警方獲報在新北市林口區查獲李男到案,警詢後依恐嚇公衆危安罪嫌送辦,臺北地檢署24日復訊後,以李男有精神疾病爲由,向臺北地院聲請暫時進入司法精神醫院安置。
警方獲報,2月22日下午1時,臺北車站內有男子持刀揮舞,員警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過濾鎖定李姓男子在中正區公園路、許昌街口時,疑短暫手持1把長約10公分的水果刀,捷運警察、鐵路警察及中正一分局員警追查男子行蹤,23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林口查獲李男到案,依恐嚇公衆危安罪送辦。
李男供稱「只是剛好把刀拿出來看一下而已」,沒有與人發生衝突,北檢檢察官復訊後,認爲男子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曾多次持刀,依刑事訴訟法第121-1條向法院聲請暫時安置,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時間最長6個月。
刑訴法第 121-1 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爲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