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警員假借職務偷查民眾個資 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若確定恐入獄

時任臺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簡姓警員,因無故利用職權以M-Police系統查詢徐姓女子的個資,經警方發現懲處、函送法辦;臺中地院審酌,簡是警員應比一般民衆更守法,卻非法蒐集他人個資,至今否認犯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4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簡員2023年10月在國光派出所任職期間,同月8日明知沒有任何公務原因需要調取徐女個資,卻使用公務帳號、密碼登入,M-Police整合查詢系統等,擅自查詢徐的戶役政、駕籍,及相片等個人資料,經霧峰分局函送偵辦。

檢方訊時,簡員經傳喚未到庭,僅有其警詢供述,另有警方調查報告、霧峰分局對簡行政處罰令、內部班表,及相關電腦查詢記錄。

檢方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罪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請法院以他爲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權力及機會,應依法加重。

臺中地院審酌,簡擔任警員,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律,卻假借職務上機會,登入警政知識聯網M-Police查詢系統,非法蒐集他人個資,法治觀念不足,且犯後仍否認,未見悔意,至今也沒和被害人和解。

中院考量,簡無前科、現爲警員,另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是刑法分則加重的獨立犯罪類型,加重後的最重法定刑爲7年6月,已非屬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

中院審理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簡4月徒刑,因不得易科罰金,未來判決若確定恐入獄。

臺中市警局。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