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撤銷竹市府火速申請復職 高虹安最快今下午回市府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出爐,高院撤銷原貪污罪,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隨着貪污罪名撤銷,原先停職的「貪污」法律基礎已不存在,新竹市政府今已於宣判後第一時間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內政部迴應,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出爐,高院撤銷原貪污罪,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隨着貪污罪名撤銷,原先停職的「貪污」法律基礎已不存在,新竹市政府今已於宣判後第一時間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內政部迴應,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律師錢炳村指出,據地制法第78條第1項相關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職務,市長停職將由副市長代理,如今高虹安已無貪污犯罪事實,且改判刑期得易科罰金,並非必須入監執行,「既沒有貪污罪,也沒有實際服刑問題,理論上可即刻復職。」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準其先行復職。民政處指出,市府已依照相關規定,於今宣判後第一時間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
據瞭解,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宣判時,內政部當天下午就已發文,隔天就即刻將高虹安停職,市府今早已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高虹安預計最快今天下午即刻復職。
內政部表示,高虹安市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可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準其先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