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明年起納國民法官審理
國民法官制度將在民國115年起有變革,貪污罪也將納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本報資料照片)
自民國112年元旦國民法官審判制度實施後,涉及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案件由人民參與審判,而115年元旦起,國民法官制度第2階段將正式施行,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包括殺人未遂、強制或乘機性交猥褻等罪的重傷害結合犯,及致被害人自殺、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及《貪污治罪條例》關於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的貪污犯罪,未來也都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現行的國民法官制度是用隨機方式,從一般國民中,抽選6人擔任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特定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國民法官制度從112年元旦起,街頭隨機殺人案、縱火造成重大死傷,及虐童致死、討債囚禁凌虐死亡等案件,都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與職業法官一起決定有罪或無罪及判刑輕重。日前男童「剴剴」遭虐死案,臺北地方法院就是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判處保母姊妹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
從115年元旦、明日起,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擴大適用範圍,凡最輕本刑10年以上徒刑之罪,如殺人、貪污收賄等,也可由國民法官審理。
爲了妥適因應日漸增加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類型及新收數量的增加,司法院表示,已請各地方法院預先調整國民法官專庭配置及事務分配,並持續優化國民法官法庭及相關設施。
同時,司法院已啓動第3輪次的「模擬法庭」計劃,針對貪污犯罪及複雜的否認案件進行實務演練,以及早熟稔此類案件的審理模式。法務部也早已要求檢察官就擴大適用範圍作準備並強化教育訓練,讓檢察官以更白話方式在法庭論罪,說服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