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警少年隊輔導員猥褻少女 「撫摸全身」賠40萬換緩刑5年
▲桃園市少年輔導員竟趁接觸曝險少女的機會,藉機猥褻少女。(示意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市少年警察隊黃姓少年輔導員,2024年間趁着輔導一名未成年少女的機會,除了擁抱少女以外,更撫摸少女全身,包含胸部、肚子、腰部、腿部等部位。少女家長憤而報警,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將黃男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仍判刑2年,但緩刑5年,並加重緩刑條件負擔。可上訴。
黃男爲某私立大學心理系畢業,後經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在2024年3月間聘用爲少年輔導員,負責少年犯罪預防業務,執行桃園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桃園少輔會)對犯罪少年開案輔導事項。原本應該是照顧曝險少年的輔導員,但黃男剛過試用期後,就鎖定某位少女猥褻,成爲少女的夢魘。
判決指出,黃男於2024年7月間,在桃園少輔會於某撞球場舉辦活動後,趁着駕車送該名少女回家的機會,在車上擁抱少女,並對少女說她「很可愛」。
隔了一個多月、當年8月21日,黃男又趁着社工家訪不在的機會,私下聯繫上少女,並趁着少年輔導員家訪的機會,到桃園市龍潭區某洗車廠,將少女帶上車。在開車送少女回家的途中,黃男違反少女意願,觸摸少女的手、腿、頭等部位。
等到了少女家中後,黃男無視少女以閃躲、更換房間、明示反對等方式表達拒絕意思,違反少女意願,接續摟抱少女、撫摸少女胸部、肚子、腰部、腿部等處。少女家長返家得知黃男的惡行,氣得報警。桃園市警局隨即於9月1日將黃男解僱,而檢警偵辦後,對黃男依照「加重猥褻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黃男以40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少女也當庭表示願意原諒黃男。一審法院因此將黃男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8小時之法治教育,且禁止對本案少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爲。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黃男身爲第一線接觸曝險少年之少年輔導員,竟利用職務上機會,未能剋制一己私慾,對少女猥褻,甚至遮斷其他社福資源聯繫及介入之可能性,嚴重破壞少女之身心健全發展,恣意侵害少女之性自主決定權,所爲實不宜輕縱。不過雙方和解,少女也原諒黃男,高院因此不加重刑罰,但對於緩刑條件,高院認爲太輕,「實不足以使被告受警惕、避免再犯並觀後效,容有未恰。」
最後高院二審還是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年,但緩刑改宣告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完成法治教育5場次,還是禁止他對本案少女爲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