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龜山男強擄女童猥褻判2年4月 上訴再遭令入適當機構安置半年

桃園林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龜山,當街強擄9歲女童猥褻,桃園地院二度將他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半年,全案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2年4月徒刑;林男不服上訴,高院考量有再犯之虞,裁定本月5日再令入適當精神醫療機構暫行安置6個月,可抗告。

18歲林男2024年10月27日上午,見9歲女童獨自站在路邊等同學,將她強拉入騎樓違反意願強行擁抱並坐在地上從後方環抱,手碰女童胸部,要求脫上衣遭拒,無視女童推拒、掙扎、尖叫,將她壓在地板,以下體碰觸女童臀部,威脅「不要叫」。

桃園地院審理期間,囑託八里療養院對林男進行精神鑑定,報告指出,林患有自閉症、中度智能障礙,無法理解性自主權概念,認知理解能力有限,人際界線欠佳。鑑定結果認定,林男於行爲時,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但未達不能之程度」。

法院審酌,林男侵害女童性自主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智識程度、事後積極求取被害家屬諒解等,最終量處徒刑2年4月;由於宣告刑逾2年,不符合刑法緩刑宣告要件,駁回辯護人緩刑請求。

被告林男不服桃園地院一審判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院合議庭依職權於本月5日進行訊問後,認爲林男涉犯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行爲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與「緊急必要」,因此裁定自即日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6月。

合議庭說明,林男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且原審已判處2年4月有期徒刑,犯罪嫌疑重大;林男患有自閉症、中度智能障礙,過往病歷顯示會有不定時情緒爆發和失控行爲,並自承「我有想要抱小女生的衝動」,法院認定,林男有反覆實施同類行爲可能,且無法排除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考量林男行爲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爲了保障被告可受到專業醫療協助,並避免其在未受適當治療下再度對他人造成危害,有緊急安置的必要。

高院訊問時,檢察官認爲暫行安置事由未消滅,仍有必要;被告林男自己無意見;輔佐人林父則說,自己要上班無法照顧他,兒子的安置情況不佳,曾二度遭毆打,希望兒子能入監服刑受高壓管教;辯護律師認爲,安置無法折抵刑期,但羈押可以,對被告較爲有利。

高院合議庭綜合考量後,認爲暫行安置6個月,兼顧被告醫療、訴訟權益以及社會安全防護,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做出自本月5日起,將林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6月的裁定。

桃園龜山18歲林男2024年10月27日上午強擄猥褻9歲女童,林男於一審審理期間二度遭法院裁定令入適當醫療機構安置,此案判刑2年4月;林不服上訴,高院裁定自本月起再令入適當醫療機構再安置半年。記者周嘉茹/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