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訴請確認淳紳與前獨立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案 勝訴

投保中心訴請確認淳紳(4529)與於知慶、連思藩間之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案勝訴,彰顯獨立董事應具備獨立性,落實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之立法目的。

投保中心表示,於知慶、連思藩於2023年5月12日當選淳紳公司獨立董事前最近2年,各自爲淳紳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並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投保中心於2023年6月1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確認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現商業法院於2025年12月17日作出判決,認定於知慶及連思藩各自與淳紳間之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淳紳2023年5月24日審計委員會推選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決議案無效。

投保中心強調,董事會審議財務報告、重大投資、併購或資產處分時,往往牽動經營階層與大股東的利害關係,爲避免公司決策受特定立場不當左右,實有憑仗獨立董事善盡監督義務必要。

此一判決彰顯獨立董事應具備獨立性並確保獨立董事不受特定力量影響,亦可使投資大衆關注並檢視獨立董事過往履職紀錄與專業背景,落實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立法目的,可有效促進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