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保護再升級 投保法修法完成

投資人保護中心是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公益財團法人,致力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吳榮邦/攝影。

投保中心表示,本次修正之第10條之1繫於98年首次增訂,賦予保護機構得爲公司提起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董監事之權限;嗣於109年修法時,將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爲,明列爲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並明定經裁判解任確定者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興)櫃公司董監事之失格效;本次114年修法擴大獨立事由,納入財報不實、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特別侵佔及特別背信等不法行爲。

投保中心進一步說明,若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10條之1第1項序文所規定之獨立解任事由,不論是否爲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已構成裁判解任之要件,保護機構得依法提起相關訴訟,強化對公司經營階層的監督與究責機制。同時,修正條文亦明定,已起訴但尚未確定的訴訟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使制度銜接更爲周延(修正條文第40條之1)。

投保中心指出,資本市場的成長,必須建立在透明、公平與責任可追究的基礎之上,方能真正鞏固投資人信心,此次修正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爲臺灣資本市場打造更具韌性的發展環境。

投資人保護中心是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公益財團法人,致力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並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

投資人保護中心也提供投資人申訴及調處服務,並於重大違法案件發生時,依法評估辦理團體訴訟、代表訴訟或裁判解任訴訟等措施,以協助投資人維護權益並深化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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