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分潤所得 要報綜所稅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去年針對大小網紅分別公佈最新的課稅規範,針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未有相關工作室或團隊的個人小網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小網紅髮布圖文影音等分潤爲執行業務所得,必須要依照規定申報綜所稅,就算是涉及境外平臺、境外粉絲也會分別以50%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來課稅,完全不能漏報。
財政部去年12月23日發佈「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針對個人在網路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而所謂的平臺包括但不限於社羣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
北區國稅局指出,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爲10萬元,銷售勞務爲5萬元)的個人網紅,需要特別注意兩大規定。
首先,這些小網紅在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影音、圖文等創作內容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衆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若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由於網路無國界,不少平臺的觀衆流量不單只是來自境內。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采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覈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衆觀看,取得勞務收入20萬元,國稅局輔導A先生依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爲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5.5萬元,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