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多坑租車顧客800元 女店長變造契約遭判刑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爲,張女爲了800元而違法變造契約,破壞書面契約的信賴,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資料照片)

高雄一間機車租賃店的張姓女店長,因見客人還車時騎乘距離太高,竟在雙方簽署的租賃契約上,事後動筆加註「限200公里」字樣,企圖多收800元費用。未料客人事前早已拍照存證,當場戳破改寫內容,並報警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女行爲嚴重破壞契約公信力,雖與顧客和解,仍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發於民國113年4月,張女擔任鳳山區一家租賃機車行店長,與黃姓男子簽下1日租期、租金1000元的機車租賃契約,雙方並未談及行駛里程限制,也未於契約中載明相關規定。黃男如期於翌日晚間還車,卻被告知因騎超過300公里,須另付800元。

黃男表示記得合約未載明此項條款,要求查看契約內容,張女拖延未讓對方細看,僅將合約擺在桌上,要求黃男與老闆商談加價事宜,黃男察覺異常,便先以手機拍下當時的契約內容。商談後,張女拿出手寫「限200公里」字樣的契約書出示,聲稱收費有據。黃男當場拿出手機拍的合約比對,戳破契約內容遭竄改,憤而報警。

張女到案後辯稱是爲紀錄雙方爭議,否認有詐欺意圖,但法院審酌監視器影像、契約書前後拍照紀錄及證人證詞,認定她私自更改契約條文,已構成變造並行使私文書行爲。

法官指出,張女爲了800元而違法變造契約,破壞書面契約的信賴。雖她事後與黃男達成和解並賠償3萬元,但因始終否認犯行未展現悔意,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但不準緩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