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組長也須經許可!陸委會曝公務員違規赴陸懲處原則:明年7/1上路
陸委會。(圖/本報資料照)
陸委會上(9)月公佈修正公務員赴港澳相關規範,針對我政府相關人員赴港澳,明定不論平日、假日及事由,皆須行前通報所屬機關及登錄。而陸委會官網也隨之公告,指依政院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從公立大學校長,至公立小學組長兼任行政職教師者,都需經許可赴陸,且返臺後須通報詳述赴陸事由及行程。違失情節重大一次記2大過免職,並將於明(2026)年7月1日上路。
據監察院5月21日公佈調查結果,近10年間計有318名公務員,包含高階文官55人、基層文官263人,違法違規赴陸,另查違法赴陸之高階文官55人,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即佔35人。然至少318位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其中最嚴重事例首屬國立中央大學前教授陳錕山投共案,已成國家安全問題。
陸委會網站已公告,指行政院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簡任10職及警監4階爲界,以下公教人員違規3次記1大過,以上人員則違規1次記2次過。違規樣態報,包括未經許可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返臺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與此同時,該原則表示,赴陸人員違失情節重大,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所定一次記2大過要件者,得辦理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且原則將於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
陸委會說明,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且行政職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者,如公立大學校長、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需向內政部申請赴陸許可;行政職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者,如教師兼任公立高國中小的主任、組長,需向所屬機關覈准赴陸。至於公立學校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者,陸委會指出,無須依照許可辦法或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報準。
人員則違規1次記2大過,違失情節重大者一次記2大過免職,明年7月1日上路。(圖/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