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本息78萬追不回!銀行控脫產 法官卻不買單

信貸本息78萬元追不回!銀行控脫產,法官卻不買單,認定轉確實是爲了「代物清償」,屬於有償行爲,並非無償贈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銀行追債卻踢鐵板!一家銀行不滿債務人阿廷(化名)名下的不動產,疑似遭到「贈與脫產」,因此提告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料,法院審理後認定,該不動產移轉確實是爲了「代物清償」,屬於有償行爲,並非無償贈與,因此,判決銀行敗訴。

判決揭露,銀行主張債務人阿廷因積欠信貸本息共計78萬多元未清償,爲規避日後強制執行,於2016年以「贈與」名義,將其名下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給胞弟阿毅(化名),明顯有害債權實現,因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之訴,請求塗銷該筆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過,阿毅出庭抗辯指出,該不動產移轉早已在另案中被法院實質審查,並獲高等法院認定,兄弟間實際存在借貸關係,該筆不動產系用以清償債務,屬「代物清償」,並非無償贈與,依法不構成詐害債權,銀行再度提告顯屬無據。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爲,阿毅提出多筆匯款紀錄,雖收款人登記爲債務人阿廷的妻子及其實際掌控的公司,但綜合公司股權結構、實際經營狀況及家庭關係判斷,認定資金確實是提供阿廷事業週轉所用,兄弟間形成實質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虛構。

法院指出,民法第244條所稱得撤銷之行爲,須以「無償行爲」爲前提,若當事人間互有對價,即屬有償行爲。即便地政登記形式記載爲「贈與」,但若能證明實際法律關係另有原因,仍應以實質認定爲準,不能僅憑登記名義,即逕認構成詐害債權。

法院認爲,即使債務人以相對低價不動產清償債務,仍屬有償行爲範疇,除非符合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定要件,否則債權人不得任意請求撤銷。因此,法院認定,銀行主張並無理由,判決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