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死器捐爭議預計12月討論修指引 盼非病死案件可鬆綁捐贈流程
今年6月宜蘭有例心死器捐爭議,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表示,期待修改指引。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6月宜蘭有一例心死器捐爭議,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表示,此事爭議在「非病死」案件中,現行規範傾向要求心跳停止後應終止器捐。經與高檢署初步討論希望可以修正指引文字,例經檢警同意後可執行器捐,預計今年12月與衛福部開會,由衛福部公佈指引,讓器捐流程可以更爲順暢。
宜蘭某醫院今年6月被爆器捐者使用葉克膜,家屬同意捐出器官,但檢察官被通知到場相驗時,發現捐贈者未撤除維生設備,尚有心跳,認爲器捐者根本尚未死亡,醫療團隊限檢察官在5分鐘內完成相驗,後續爆出有強摘器官的爭議。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表示,此案是「溝通落差」所致的問題,並沒有強摘器官。
李明哲表示,器捐分腦死及心死,其中腦死爲腦幹功能喪失死亡,並在第二次腦死判定後宣告死亡。而心死是撤除維生系統後,心臟停止跳動5分鐘,等同於確認病患已經進入不可逆的腦死階段。而根據「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第四條規定「病人爲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但捐贈眼角膜、皮膚、骨骼或其他組織項目者,不在此限。」
李明哲說,非病死的心死後器官捐贈爲一旦撤除維生系統就要跟時間賽跑並摘取器官,因此期望5分鐘觀察期後檢察官可以立即相驗,並執行器捐相關作業。但宜蘭事件爭議在醫師已經認定死亡,而檢察官仍要從中釐清死因,相驗過程時間可長可短,對於器捐醫師而言,認爲時間窘迫,纔會檢察官覺得在很短時間壓力下完成。
李明哲說,先前與高檢署溝通,初步討論將「病人爲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者,停止器捐等文字,期待修改調整爲經由檢警同意後仍可執行,讓檢調也能接受及遵循的作業流程,並在維持系統拆除前,檢察官到場,在等待5分鐘後相驗判定能力及銜接,讓後續器捐更順利。預計今年12月底前與衛福部共商相關調整內容,期待朝這方向邁進後公佈指引讓各醫院依循。
至於第二步,李明哲期待能立法,並比照義大利針對心死後器捐流程,有一組檢察官熟稔器捐的專責小組,及器捐中心的專責單位對接,雙方理解及有共識的一同完成器捐並加速流程,如此才能達到器官量達25%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