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稅法實施條例解析
大陸國務院於2025年12月25日公佈《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爲《增值稅法》的配套法規,此次的《條例》細化了徵管規則,也明確執行標準。
一、進項稅額抵扣規則調整
1、貸款服務相關進項仍不得抵扣
儘管之前《增值稅法》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但《條例》卻明確企業購進貸款服務,以及與該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對應的進項稅額,仍不得抵扣,但《條例》有提及後續將結合政策執行效果開展評估,未來政策仍保有調整空間。
2、混合用途長期資產設500萬元門檻
對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等交易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條例》引入差異化規則:
(1)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可全額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2)單項原值>人民幣500萬元,購進時先全額抵扣,後續使用期間若用於混合用途,需按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逐年計算並轉出不得抵扣金額,具體操作辦法有待後續制定。
臺商需動態跟蹤資產實際用途,在變更時及時轉出,避免後續被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二、混合銷售按交易實質計稅
此次《條例》還摒棄了以往按企業主業判定混合銷售適用稅率的做法,轉而以單筆交易的商業實質爲核心判斷標準。具體來說,若一項交易包含多個應稅行爲,且存在明顯主附關係,也就是主要業務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附屬業務僅爲必要補充,且以主要業務發生爲前提,例如銷售設備並提供安裝服務,而客戶主要目的是取得設備,那整筆交易就統一適用主要業務的稅率。
若附屬業務可獨立存在、不具備依附性,則不構成混合銷售,應按兼營處理:分別覈算不同稅率對應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則從高適用稅率,所以臺商在新籤合同時,應注意體現交易目的與主次關係,避免被拆分適用高稅率的風險。
三、出口退稅恢復申報期限
雖然財政部、稅務總局曾在2020年公告第2號規定,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外,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但此次《條例》重新明確:出口退(免)稅業務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逾期未申報則視同內銷繳稅,至於具體申報期限則未在本次《條例》中明確,有待後續文件確定。
四、境內消費判定標準明確
《條例》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如境外旅遊、會展等)外,其他均視爲境內消費;若與境內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也屬於在境內消費,因此即便是完全在境外提供的跨境法律諮詢、ERP諮詢等服務,今後也需由境內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
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實行年度彙總清算
針對無法準確劃分用於免稅、簡易計稅或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此前企業僅需按月計算轉出。此次《條例》明確,企業除應按銷售額或收入佔比逐期計算當期不得抵扣金額外,還須在次年1月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彙總清算。這一調整可解決月度數據不均衡導致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偏差,提升計稅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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