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友未成年女兒 美籍狼「姐姐對不起」賠錢獲緩刑
一名美籍杜姓男子與臺灣女友交往,卻在一次借宿女友宜蘭住處時,色慾薰心,趁夜間陪伴女友未成年女兒睡覺時,強制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美籍杜姓男子與臺灣女友交往,卻在一次借宿女友宜蘭住處時,色慾薰心,趁夜間陪伴女友未成年女兒睡覺時,強制性侵得逞。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犯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但考量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坦承犯行,被害人方面也不反對給予自新機會,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2日晚間,杜男與女友平時住在屏東,每隔2周到1個月會返回女友位於宜蘭的住處過夜。案發當晚,杜男見女友的14歲以上未成年女兒A女與其胞妹已就寢,竟心生歹念,假借陪伴名義進入房間。
檢警調查,杜男當下違反A女意願,強行壓制其身體,不僅抓摸胸部,更以手指性侵得逞,甚至用下體抵住A女胸腹部。事後,杜男還對A女說「姐姐對不起」,試圖安撫。A女身心受創,隔天向男友哭訴,經鼓勵後向學校輔導老師求助,全案才曝光,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檢方偵辦。
法院審理時,杜男最終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法官認爲,杜男明知A女爲少年,仍爲滿足私慾犯案,造成被害人難以磨滅的陰影,惡性非輕,所爲已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且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部分加重其刑。
不過,合議庭也審酌,杜男犯後深感懊悔,積極與被害人及其家庭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被害人的代理人於法庭上也表示,當事人對法院宣告緩刑沒有意見,不會因此上訴。法官認爲,若依加重後的最低刑度3年以上量刑,對杜男而言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
最終,宜蘭地院判處杜男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3年。爲確保其記取教訓,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機構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