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違停車擋住?駕駛未禮讓罰6千元 喊冤仍吞敗訴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今年6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被檢舉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雖然小清抗議是路邊違停車輛擋住行人,加上右前方機車並行,導致沒有注意到行人,並非故意不禮讓,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沒有采信小清的說詞,裁定駁回。

▲小清聲稱當時行人被違停車輛擋住,他並非故意不禮讓。(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今年6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民衆檢舉,被警方以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舉發,事後收到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清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行人雖然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但位置恰好在路邊違停車輛前方,加上他的右前方同時有機車並行,纔會沒有注意到行人,他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以低速通過路口,這件事情是客觀環境造成的,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違規。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影像證據內容,發現小清的汽車通過行人穿越道之前,行人確實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接着機車騎士向右靠,此時小清和行人之間沒有明顯遮蔽物,他卻繼續直行通過行人穿越道,與行人間之距離不到2組枕木紋,期間沒有明顯減速。

法官認爲,小清主觀上有可非難及可歸責性,他的說詞難認可採,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