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上國道沒開燈挨罰4500元 駕駛辯「有自動感應」敗訴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2023年1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48公里處,因「夜間未使用燈光」遭檢舉,挨罰4500元,但她辯稱,車子配備自動啓閉頭燈功能系統,可能是後車的大燈太亮,影響到燈光感應系統正常運作。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未採信小芸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小芸被檢舉夜間行駛高速公路未使用燈光。(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2023年1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48公里處,被民衆檢舉違規,經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員審視相關影像資料後,認定有「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夜間未使用燈光」的違規行爲,事後挨罰4500元罰鍰。

小芸質疑本案有執法過當的疑慮,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當時駕駛的車輛配備自動啓閉頭燈功能系統,系統會依據環境光線條件自動調整燈光啓閉,可能是因爲後車大燈光線太亮,纔會影響到燈光感應系統正常運作。

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採證影像截圖,確認案發當時天色昏暗,道路兩側景觀黑到難以辨識,沿途路燈亮起,其他車輛也都開啓尾燈,另外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的資料顯示,事發當時已經日落,舉發違規時間確實屬於夜間。

法官指出,小芸駕駛的車輛款式,開啓頭燈時,尾燈會自動開啓,如果她已經依照自動系統開啓或手動開啓頭燈,尾燈應當也會一併亮起,但從現有證據看來,她的車輛尾燈當時並未亮起,可見她確實沒有開啓頭燈,違規事實屬實。

法官強調,縱使車輛配備感應系統,若有需要使用頭燈,駕駛仍應隨時注意是否自行手動操作開啓,小芸主觀上縱無故意,也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最終沒有采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