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翻建出資+政策分析,拆解宅基地拆遷繼承爭議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芳(被繼承人之女)
被告:
張勇(被繼承人之子)
張軍(被繼承人之子)
陳麗(張勇兒媳)
張偉(張勇之子)
張超(張偉之子)
被繼承人:
張建國(張芳、張勇、張軍之父,2017 年去世)
李淑蘭(張芳、張勇、張軍之母,2012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張建國與李淑蘭生前居住於大興區某地2 號院(以下簡稱 “2 號院”),育有子女張芳、張勇、張軍。二老去世後未分割遺產,2 號院拆遷後,張芳主張分割回遷房(一號房屋)及騰退補償款,與張勇、張軍等子女產生爭議。張勇、張軍抗辯稱涉案房屋系其出資翻建,張芳戶籍遷出且未盡贍養義務,無權主張拆遷利益。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與翻建爭議:
2 號院原北房 4 間於 1993 年以張建國名義申請翻建爲 5 間,原告主張屬父母遺產;被告稱 1993 年、1996 年、1999 年多次出資翻建,父母無經濟能力參與。
拆遷檔案顯示宅基地面積330.91㎡,建築面積 167.35㎡,回遷房指標 248.19㎡,騰退補償款合計 251.25 萬元,扣除購房款後剩餘 150.96 萬元。
戶籍與贍養情況:
張芳因出嫁戶籍遷出,張勇、張軍戶籍仍在2 號院,張勇之子張偉、兒媳陳麗、孫子張超戶籍亦在院內。
被告提交證人證言,稱張勇、張軍承擔主要贍養義務,張芳未盡贍養責任;原告提交微信記錄、錄音,證明曾參與照顧父母。
拆遷補償項目:
原告主張回遷房(一號房屋)及全部補償款;被告認爲區位補償、宅基地獎勵等與父母無關,僅房屋重置成新價(17.76 萬元)、裝修補償(15.90 萬元)可作爲遺產分割。
二、爭議焦點
(一)涉案房屋是否屬於被繼承人遺產
原告主張:房屋以張建國名義申請翻建,屬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拆遷後回遷房及補償款應作爲遺產分割。
被告抗辯:房屋由被告出資翻建,父母無經濟能力參與,且確權至被告名下,不屬於遺產;原告戶籍遷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二)原告是否有權繼承拆遷利益
原告主張:作爲子女享有法定繼承權,即使戶籍遷出,仍可繼承父母房屋份額。
被告抗辯:原告未盡贍養義務,且根據“一戶一宅” 原則,戶籍遷出後無權主張宅基地及拆遷利益,相關補償款屬被安置人(被告)所有。
(三)拆遷補償款的性質與分配規則
原告主張:全部騰退補償款均屬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均分。
被告抗辯:僅房屋重置成新價和裝修補償可作爲遺產,區位補償、獎勵費等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關,屬被告個人財產。
三、裁判結果
回遷房歸屬:
駁回原告要求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並辦理過戶的請求,確認回遷房由被告張勇依據拆遷協議享有權益。
補償款分割:
認定房屋重置成新價(17.76 萬元)、裝修及附屬物補償(15.90 萬元)合計 33.66 萬元爲遺產,由張芳、張勇、張軍平均分配,張勇向張芳支付 11.22 萬元。
駁回其他請求:
區位補償、宅基地獎勵等費用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範圍,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的遺產範圍認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 條,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爲單位,不屬於個人遺產。本案中,2 號院房屋雖以張建國名義翻建,但被告舉證證明多次出資翻建,且原告未提供父母出資證據,故僅房屋重置成新價及裝修補償(屬地上附着物價值)可作爲遺產分割,區位補償等宅基地相關利益不納入繼承範圍。
(二)戶籍遷出對繼承權的影響
原告因婚姻遷出戶籍,喪失涉案宅基地使用權資格。根據“房地一體” 原則,其僅能繼承地上房屋價值,而非宅基地權益。被告長期與父母共用戶籍,屬宅基地使用權剩餘戶內成員,依法享有拆遷中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利益。
(三)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原被告均未充分證明對方未盡贍養義務,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130 條,認定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被告主張原告 “未盡贍養義務” 但證據不足,未獲支持;張偉作爲孫輩,即使參與贍養,亦不符合法定 “扶養較多” 情形,無權主張分遺產。
(四)拆遷補償項目的法律性質區分
法院嚴格區分補償項目:
可繼承部分:房屋重置成新價、裝修補償(地上物價值,屬遺產);
不可繼承部分:區位補償、宅基地獎勵等(依附於宅基地使用權,屬戶內成員共有);
專屬補償:搬家補助、停產停業損失等(歸屬實際居住或經營人)。
五、勝訴辦案心得(被告視角)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核心抗辯
重點舉證戶籍登記情況,證明被告爲宅基地戶內成員,原告戶籍遷出喪失使用權資格,結合《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 原則,切斷原告對宅基地相關補償的主張。
(二)翻建出資的證據固定
收集建房審批表、證人證言等,證明被告實際出資翻建,雖以父母名義申請,但父母無經濟能力參與,削弱原告“房屋屬父母遺產” 的主張。
(三)補償項目的分類反駁
針對原告“全部補償款屬遺產” 的訴求,逐項拆解補償項目,區分地上物價值與宅基地權益,結合拆遷政策文件,證明只有地上物價值可繼承。
(四)程序策略的運用
申請追加戶籍在院的張偉、陳麗等作爲被告,強化“戶內成員共有” 的抗辯邏輯,同時通過證人證言形成贍養事實的證據鏈,爭取法院對 “盡主要義務” 的認定(雖未被完全採納,但增加原告舉證壓力)。
本案啓示:在農村宅基地拆遷繼承糾紛中,需精準區分宅基地使用權與地上物所有權,重點舉證戶籍狀態、出資翻建事實及補償項目性質。對於原告戶籍遷出的情形,依託“一戶一宅” 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可有效限制其對宅基地相關利益的主張,同時通過細化補償項目分類,確保遺產範圍界定清晰,維護共居子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