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再犯 苗栗隨機殺人重判29年
邱姓男子去年十月在苗栗街頭持刀隨機殺人案,苗栗地方法院重判應執行廿九年徒刑。圖/民衆提供
男子邱明治十年前在苗栗街頭持剪刀隨機刺傷四人,服刑九年六月,出監不到七個月,去年十月又拿刀在同地點附近隨機殺人,兩名國小女童、一名路人受重傷。苗栗地方法院認爲邱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明顯惡性,昨依三個殺人未遂罪判邱廿九年徒刑。
邱明治(四十九歲)去年十月二日下午在住處吸食安非他命,將卅公分長的菜刀用黑色膠帶纏綁於左手,再騎機車外出尋找殺害對象。下午三時四十二分,邱發現落單的徐姓女童,他拿菜刀朝女童頸部、胸部直刺,女童驚險遮擋後,逃向鄰近超商求救。
女童請正欲進入超商的林姓男子報警,邱騎機車尾隨,停車後又持刀刺林,林的背部、胸部遭穿刺,肝臟、橫膈膜有撕裂傷,傷勢極嚴重。
林姓男子負傷逃離,當時附近教會課輔班老師帶多名學童經過,見狀驚慌奔逃。邱從後方抓住未及閃避的丁姓女童,拿菜刀往她的胸口刺,造成穿刺傷及大片血胸,課輔班女老師從邱的刀下拉開丁童,再護送她到馬路對側民宅求助。
邱騎機車返家,警方壓制逮人。兩名女童與林姓男子被緊急送醫,倖免於難。
苗栗地院調查,邱明治二○一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在住家附近拿剪刀隨機刺傷四人,一名警察在追逮時遭刺七刀,邱被依殺人未遂罪判九年六月徒刑,他服刑期滿出監不滿七個月卻再犯,構成累犯。
苗院認爲邱光天化日下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身心重大傷害,引發社會恐慌,犯罪危害重大,所犯殺人未遂、二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各處中高度之刑,定應執行廿九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