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取消手足特留分」問題 《民法》尚可思考其他修正

▲筆者認爲就此問題,除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外,似乎可以考慮,修改《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圖/視覺中國CFP)

●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民國114年12月3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專題報告,法務部到立法院說明:明年初將啓動《民法》相關「特留分」的修法程序,聽取各界意見。

針對此一問題,朝野立法委員多建議取消「手足特留分」,真正尊重被繼承人的意見,甚至還有民進黨立委進一步提出,對「祖父母的特留分」也要一併檢視,以免制度不一致。

就該問題主要涉及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可預立「遺囑」,但不得侵害「特留分」;關於「特留分」於我國《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依下列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爲其應繼分的1/2;2、父母的特留分爲其應繼分的1/2;3、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爲其應繼分的1/3;4、祖父母的特留分爲其應繼分的1/3。因爲「特留分」的規定,使被繼承人生前無法享有完全的「遺囑自由」。

目前法務部、立法院研究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主要是國內目前少子化,加上不生育的情形也日益增加,導致有些被繼承人有配偶,而無子女,又父母已死亡,但仍有兄弟姊妹存在時,則配偶依法須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縱使透過預立遺囑,仍面臨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分產問題,所以纔有此一問題產出。

筆者認爲就此問題,除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外,似乎可以考慮,修改《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即將《民法》第1138條第1款僅列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第一順位,改成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爲「第一順序」,而不再是配偶與其他二、三、四順位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一方有配偶而無子女,則由「配偶」一人單獨繼承,自然就不再有二、三、四等後順位的繼承問題。

另外,如果立法院確定要把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取消或連同第四順位「祖父母」的特留分取消,但筆者認爲如果真要取消,則建議仍應考慮如有些法定繼承人真有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注2)時,可以考慮透過「法律」保障仍應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亦即立遺囑人未對於「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相信這樣方能兼顧「遺囑自由原則」及被繼承人對於「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法定繼承人」的親情照顧。

注2、法定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法定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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