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補強…為失智者阻詐 民間促立法保護
臺灣人口老化已走向高齡化社會,隨者失智症罹病人口增加,臺灣失智症協會認爲我國需要《失智症基本法》,建立長期穩定的制度基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失智患者爲詐騙高風險族羣,隨着罹病人口增加,臺灣失智症協會擬定民間版「失智症基本法」(TADA)草案,希望從制度面補強漏洞,透過衛福部、經濟部、法務部等跨部會合作,建立更完整的保護體系,讓失智者在面對財務與法律問題時,不再孤立無援。
臺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徐文俊指出,日本於二○二三年正式通過「促進實現共生社會之失智症基本法」,建立首相層級之跨部會統籌機制,明確將失智者定位爲權利主體,納入失智者及家庭參與政策決策,強化政策之制度化與執行力。我國發展背景與日本相近,現階段已具備邁向法制化之條件,實有必要加速推動專法制定。
臺灣失智症協會提出「失智症基本法」草案,強調國際上多數先進國家均已立法強化失智症治理架構,呼籲政府將失智症政策治理提升至行政院層級,強化部會的協調與整合效能,進一步完善對失智家庭的權益保障。
臺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陳筠靜表示,除了醫療及長照服務,失智患者也需經濟及法律等專業領域,以防範失智詐騙爲例,該草案提出建立防止失智者遭受「財務剝削」等制度設計,涵蓋詐騙防制核心。另強調「支持性決策」機制,協助失智者在面臨財務與重大決策上,能在他人支持下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草案也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合理調整與必要協助,降低失智者在金融交易的風險。
「失智者並非完全沒有判斷能力,而是需要更多支持。」陳筠靜說,許多失智者仍具備基本決策能力,但在實際操作上,因需要多重步驟與複雜資訊,容易成爲詐騙集團鎖定對象。例如,在購買手機、處理銀行業務,若缺乏適當陪伴與諮詢管道,受騙風險明顯較高。
爲此,「失智症基本法」草案強調,應透過社福體系建立支持網絡,提供諮詢服務、陪同決策,甚至跨機構協作,失智者在面對財務與法律問題時,結合警政、金融機構、社政、衛政與民間資源等力量,共同介入,降低遭詐風險。
在「失智症基本法」條文中規定金融機構需針對高風險族羣設計警示機制,延長確認流程,或是導入第三方見證制度。在司法實務上,則強化老年人對於財務剝削案件的辨識與處理;在教育與宣導層面,積極提升社會對失智詐騙的警覺。
相較於日本已上路的失智症基本法,臺灣民團版本雖未逐條明訂國民責任,但已將相關精神納入整體架構,強調政府、企業與社會共同參與,打造「共生共榮」的友善環境。陳筠靜說,TADA版的核心是建立一個跨部會整合的制度,有效串聯金融防詐、社福支持與法律保障等,全面保護失智長者,提升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