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妹失和十幾年不說話 妹控訴親姊愛貓騷擾 違反保護令

彰化縣一對姊妹長期失和,已17、18年不說話,住在同一屋檐下的妹妹認爲姊姊的貓跑到她用的廁所便溺,違反保護令,彰化地方法院以姊姊並無主觀騷擾犯意,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這對長期不和的姊妹與媽媽住在同一屋檐下,兩人因先前有衝突,妹妹今年3月29日取得保護令後,她控訴姊姊的貓在3月31日清晨5點多、中午11點、12點多在她平常使用的2樓廁所便溺,導致廁所內有貓的糞尿,已違反保護令騷擾到她,檢方也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訴姊姊。

不過姊姊辯稱,她平常在家時會約束貓在1樓活動,也有準備沙盆給貓用,但2樓廁所也不是妹妹個人的,且貓會跑來跑去,是不可控的,由於姊妹平常各過各,並不會講話,若有貓的尿便要清理,妹妹都是透過媽媽告訴她,媽媽或她都會清理,但妹妹蒐證的那幾次,剛好她還沒下班,沒來得及去清理,她也沒刻意要放貓去2樓廁所便溺。

不過妹妹說,保護令核發後,貓仍常常在她用的廁所便便、尿尿,造成她精神上的騷擾,且姐姐都不清理,都是媽媽在清理,姊姊認爲貓咪不能一整天關在籠子,但寵物就應該要設法管好,不要影響到他人生活。

法官認爲,姊妹二人均有權使用家庭共同生活空間,但二人關係不和已久,拒絕與對方溝通,彼此又都不願意搬離共同住處,導致同住所生不滿持續累積。妹妹認爲應將貓關入籠內飼養,以免排泄物影響住家環境衛生,但姊姊視貓爲其家人,使貓在家中自由活動伸展,乃本於愛護貓的立場,雙方是價值觀不同,並無絕對的對錯可言,只因在養貓一事無法達成共識,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騷擾之犯意。

法官認爲,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的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爲侵害,而非在一方取得保護令後,取得保護令之一方無法接受他方之言行時,即遽認他方之言行構成該法之「騷擾」,否則即有濫行使用保護令之虞。被告尚無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也非專以侵害告訴人爲目的,因此判姐姐無罪。

彰化縣一對姐妹長期不和、不說話,妹妹因姐姐的貓到她使用的廁所便溺,告姐姐違反保護令,法院判無罪。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