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開單怒了?駕駛連闖2紅燈 不爽再被攔查直接落跑

被警察開單怒了?駕駛連闖2紅燈,不爽再被攔查直接落跑,男子下場出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偉(化名)某晚駕駛租賃小客車行經新北林口時,先後被警方拍到「紅燈左轉」與「行車中使用手機」的違規,但他在第一次受檢後,連續闖兩個紅燈,最終面對員警再次攔查時竟拒不停車、加速離去。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舉發「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裁決處裁罰2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並要求參加講習。

判決書指出,阿偉在當天晚間9時許,駕車行經林口文化三路二段與寶林路口,被員警發現紅燈硬闖並以手持手機操作。員警立即上前攔查並開出違規通知。但短短几分鐘後,阿偉卻再度於後方路段連闖兩個紅燈,並同樣持續使用手機,嚴重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警方再度上前示意他停車。

警方指出,當時員警亮警示燈、鳴警報並多次示意靠邊受檢,但阿偉不但未減速,反而加速駛離,顯然是拒絕稽查。警方依規定記錄影像、拍照存證,並依法舉發違反《道交條例》第60條「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

但阿偉辯稱,自己第一次被攔查時,警方已確認他的身心狀況良好,既然如此,第二次就沒有攔停必要,認爲「警方多此一舉」,屬重大程序瑕疵,因此後續的逃逸認定均應撤銷。他強調,警方完全可以在違規行爲發生時直接開單,沒有再次攔查的必要。

裁決處則反駁,指出阿偉在第一次受檢後仍連闖兩個紅燈,甚至持續使用手機,明顯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情況,員警依法攔查完全正當。他拒絕受檢而逃逸的事實明確,處罰正當。

法院勘驗密錄器畫面後指出,阿偉確實因不滿第一次開單而心情不佳,再遇警方示意攔查時,與員警口角後逕自駛離,影像內容與警方與起訴資料一致,證據充分。法官表示,連續闖紅燈本身已涉及重大交通危險,員警再次攔查屬依法執行職務,並無程序瑕疵。

法院強調,阿偉「不理會攔停稽查、逕自加速離開」的行爲,完全符合「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構成要件。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60條裁罰2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並要求交通講習,均屬合法合理。因此,駁回阿偉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