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海陸下士遭步槍擊中!撿回一命卻違軍法 鼻包紗布現身開庭

▲三芝雷達站下士自戕未遂慘遭被單位移送法辦。(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基層官兵壓力與求援機制恐失靈!新北三芝海軍雷達站潘姓下士執行彈藥交接勤務時,竟持國造T91步槍躲進廁所,擊發1發5.56公釐實彈並造成彈藥毀損,送醫後雖撿回一命,仍遭單位移送,並被士林地檢署依《陸海空軍刑法》毀用彈藥罪起訴。士林地院今(11)日首開庭,潘男鼻部仍包着紗布、神情虛弱,且未委任律師獨自出庭。

27歲潘男自2021年7月起在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羣基地第二營第四連服役,派駐於新北三芝區海軍雷達站。2024年12月28日下午4時許,潘男代理執行開庫作業,依法領取10顆5.56公釐步槍彈及2顆空包彈,並裝入2個彈匣內,準備執行彈藥交接勤務。

不料潘男卻在當日下午5時24分前往雷達站待命室領取一支國造T91步槍,並於晚間6時3分攜槍與彈藥進入雷達站廁所內擊發1發實彈,現場留下彈殼與彈孔,步槍及周邊噴濺大量血跡,當時情況一度相當危急,所幸經緊急送醫後保住性命。

單位獲報後到場蒐證,在廁所內查獲1枚空彈殼,天花板輕鋼架留有彈孔,涉案T91步槍及2個彈匣上殘留血跡,其中一個彈匣內剩5顆實彈與1顆空包彈,另一個彈匣內剩4顆實彈與1顆空包彈,與原先領取的彈藥數量相符。

多名官兵證稱,潘男當天確實負責開庫領彈並應將彈藥交付正哨衛兵,現場亦有人聽到槍聲;潘男於偵查中,也坦承持槍並擊發子彈的經過。

檢方認爲,潘男趁執行公務之際故意擊發實彈,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1項後段「毀用彈藥罪」,雖屬情節輕微,仍依法提起公訴。

至於新北憲兵隊原認潘男可能涉犯竊取或侵佔軍用武器及彈藥罪嫌,檢察官則認爲潘男系依職務領取並持有步槍與彈藥,目的在於自戕,除擊發的1顆子彈外,其餘武器與彈藥均已歸還保管,難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未另就軍備竊占部分起訴。

士院今開審查庭,潘男未委任律師獨自出庭,他鼻部仍包着紗布,神情疲憊、說話氣虛。面對法官詢問時,潘男僅簡短表示「我認罪」。

公訴檢察官表示,考量被告坦承案行,可給予緩刑,更當庭翻閱《小六法》,指出本案雖依《陸海空軍刑法》起訴,但仍有減刑規定可供適用。

不過法官則認起訴所援引的法條適用仍有疑義,直言「起訴法條怪怪的」,決定釐清相關條文與構成要件後,將案件移由審理庭續行審理,後續將再行核辦。

庭後《ETtoday新聞雲》也在法院外訪問潘男,試圖瞭解他當初開槍的原因。潘男神情明顯疲憊,面對提問一度沉默,僅低聲坦言「是心理因素」,並表示目前也有新的工作內容,不願再多談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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