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書今贏/職場反霸凌 須訂行為規範

人員爲組織營運要素,唯有悉心培育照顧,方能具備熱情活力和戰鬥力,在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指出:不法侵害行爲諸如持續性吹毛求疵和挑剔放大小錯、扭曲事實和忽視貶低他人貢獻,或孤立、打壓、排擠、冷凍等行爲,皆屬「職場霸凌」。

譬如同事間的故意欺騙、戲弄、惡作劇、設計陷害、剽竊搶功、推諉卸責;主管對部屬增加額外工作、禁假、惡意拖延指令、蓄意阻撓進度、任意處罰,只要是迫使其不安,甚至必須接受身心治療、離職或提前退休等,都涉及不法侵害。

「職場霸凌」者,大致存在高人一等心態,無視他人感受;有的正好相反,因爲深怕被取代,所以心存敵意蓄意杯葛;或是純粹性格偏執扭曲,以致缺乏同理關懷。

被霸凌者,往往因爲權力、資歷、性別、背景、衆寡不對等關係,大半選擇隱忍,以致身心受到重創,即或主張應有權益,未必獲得支持,倘若上司和旁觀者漠視,加害者未能醒悟,甚或遭到報復,處境實數不堪(包含多數人聯合抵制)。

部分事件看似霸凌,純屬溝通不良,雙方並無惡意,還可以靠受信賴的第三方協助化解;但是組織管理者應當瞭解:組織內發生不法侵害,受害者不堪凌辱,最終不是自傷就是傷人,豈可等閒視之?

平時須叮嚀主管,承擔任務和跨部合作,應當理性節制和感性關懷,再結合職員工品德教育,使所有人員熟悉行爲規範,以發揮鼓勵互助和警示提醒功效。

管理權責單位須成立公正評議組織,平日關注同事間言行是否恰當或出現異樣,以便及時伸出援手或給予糾正,防止遺憾事件發生。

可行時還可協請第三方專業人士,例如醫療心理諮詢單位或法務單位輔助,俾能在事件發生前中後即時妥善處置,依程序進行調查處置,若有違規無論身分關係和影響力,都能秉公處置絕不包庇。

在刑法和民法中,對不法侵害均有罰則:如刑法第277條,造成當事者身體傷害,將成立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可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毀損他人名譽或公然謾罵侮辱,依刑法第310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或是故意阻撓他人進出,例如逼迫他人做與工作職務範圍無關事務、擋路、鎖門,和強暴、脅迫他人從事無義務的事,可成立強制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組織或企業僱主對不法侵害預防責無旁貸,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483-1條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未作必要之預防,將面臨負連帶賠償責任。

身爲主管首重做事嚴謹考慮周詳,兼重行爲端正,不佔部屬便宜,對待部屬更要慈寬善教;《三國志》中的關羽和張飛,被評爲當世虎臣,但是前者剛而自矜,後者暴而無恩,和同僚部屬相處,都存在待人致命缺點,以至於人際不佳,最終更是慘淡收場。

有本領的主管,會隨時提醒自己應有風範,靠關係上位不能自律者,最終只會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