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擁上千性影像...一、二審判決罪名不一樣 法院理由曝光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2259部少年性影像,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決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判1年6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可上訴。
高院說明判決理由指出,黃子佼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
高院指出,黃子佼一行爲觸犯兩項罪名,爲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處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並依兒權法加重刑度。一審沒有斟酌個資法並加重其刑,且認定被害人爲35名,而合議庭認定爲37名,且全數和解並賠償完畢,因此撤銷改判。
黃子佼坦承持有性影像,但否認違反個資法,但高院認爲,性影像皆是關於性生活的特種個人資料,且檔案中包括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使取得性影像之人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的身分,確實違反個資法。
另外,高院也指出,檢方移送並辦的其他性影像,因部分無法辨別被害人身分,其餘影像中疑似的被害人也未曾到案接受警詢、偵查製作筆錄,甚且有人於警員聯繫時否認有拍攝相關性影像,無從確認是否爲本人所拍攝及拍攝時年齡爲何,難就此部分對黃子佼論罪,因此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黃子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