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修法三讀 電動車減稅再延五年
爲實現淨零碳排目標,鼓勵民衆駕駛低污染車輛,立法院會23日三讀修正《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民衆購買電動車並完成登記者,減免貨物稅、使用牌照稅優惠延長五年,從原定2025年12月31日屆期,延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不少立委提案說明,原定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期限將於今年底屆滿,然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佔比仍低,截至2024年7月,我國電動小客車及機車普及率分別爲1.08%和5.07%,明顯與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方案(2024至2027年)所訂定目標1.4%及7.9%有差距。
提案指出,修法是爲繼續鼓勵民衆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在2030年達到電動車30%/電動機車35%的新車銷售佔比,並於2035年達到電動車 60%/電動機車 70%,最終於2040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三讀條文明定,購買電動車輛,貨物稅刪除「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並將徵稅期限延長五年至2030年12月31日止;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爲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三讀條文規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直至2030年12月31日止,對完全以電能爲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包含電動汽車、電動機車。
三讀通過後附帶決議,請衛福部、財政部在三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量能及減輕長照家庭接送負擔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