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兩度闖紅燈挨罰 辯稱「待轉區太小」害的仍敗訴
機車騎士兩度闖紅燈挨罰,辯稱「待轉區太小」害的,法官判決他敗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龜山一處路口待轉設計,引發騎士不滿。男子阿宸(化名)於日前兩度騎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與華亞二路口時,遭警方認定闖紅燈,各裁罰18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路口機車待轉區過小,停等易影響車流,應檢討設計。
判決指出,阿宸兩度於清晨騎機車,行經上述路口欲左轉華亞二路。警方調閱採證照片後認定,他在號誌顯示圓形紅燈時,未依規定駛入機慢車兩段式左轉待轉區,而是直接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左轉,構成闖紅燈。案件移送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各處1800元罰鍰。
阿宸主張,該路口待轉區空間過小,尖峰時段機車停等易溢出格線,甚至影響直行車流,若硬要擠入恐更危險,相關單位應比照其他路口改善規劃,將道路右側部分空間劃爲待轉區。他因此請求撤銷裁罰。
裁決處則反駁,從採證畫面可見,阿宸當時停在文化一路外側車道,並未進入待轉區內;在紅燈亮起狀態下,卻直接超越停止線左轉,違規事證明確。至於待轉區設計是否完善,與是否遵守號誌屬兩回事,不能作爲免責理由。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交通部109年也明確統一闖紅燈認定標準,只要紅燈亮起後仍越線進入銜接路段,即屬闖紅燈。
法官檢視函文、照片與Google街景圖,確認文化一路北向外側車道劃設直行箭頭標線,屬直行車道,路口亦設有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足以讓一般駕駛人辨識並遵循。阿宸未依規定待轉,而在紅燈時逕行左轉,已違反號誌管制。
法院強調,道路標誌、標線與號誌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置,用路人即有遵守義務。若認爲設計不當,應循行政程序陳情或爭訟救濟,在未依法變更前,不得憑個人判斷任意違反。否則將破壞交通秩序與公信力,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法院認定,阿宸縱非故意,亦屬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違規事實明確。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裁罰,並無違誤,駁回其撤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