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前通霄鎮長涉索賄 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監察院今天說,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涉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新臺幣16萬餘元,嚴重敗壞官箴,因此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陳漢志爲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民國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賄款新臺幣16萬6733元。
監察院說,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陳漢志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監察院指出,陳漢志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