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團呼籲 建名譽補償機制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並確定納入冤案補償條款,院長韓國瑜(右)敲槌。記者葉信菉/攝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師法」第廿五條修正案,明定教師調查後認定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可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教團多給予肯定,不過全教總呼籲,應再建立名譽受損補償機制等措施;全教產則說,應恢復教師停聘調查期間,包含獎金在內等整體權益。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修法後濫訴下的經濟懲罰已獲得初步解決,但教師在證明清白後的權益恢復仍有缺口,例如實務上,部分教師受停聘處分,仍須自費負擔代課,希望教師復職後,停聘期間延伸的費用可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再者,教師既然已經復職,停聘期間的差勤紀錄就不應留存負面註記,以免成爲日後介聘、考覈或甄選的阻礙,紀錄應註銷,確保當事人的檔案清白。
侯俊良還提到,教師接受調查期間可能遭受輿論壓力與標籤化,都會對其名聲造成傷害,呼籲針對查無實據的個案,應建立更積極的名譽恢復與補償機制,而非僅止於補發薪給。
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則認爲,本次修法仍未涵蓋所有保障,在於教師的薪資結構是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地域加給、獎金等組成,並依職務及工作分配有一般專任教師的補休、兼職行政特休假等,若遭學校停聘調查,也會影響考覈獎金、年終獎金等權益。
林蕙蓉表示,如果案件經調查後不成立或不能歸責於教師,就應回覆在停聘調查期間,教師原有的整體勞動條件與權益,且應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公發佈日起溯及既往,回覆所有冤案教師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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