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 訂殘刑分級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廿年或廿五年殘刑,因不符比例原則,限定兩年內失效,恐導致十七位受刑人出獄;立法院昨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三個層級殘刑計算,以符比例原則。

法務部表示,十七名「可能」出獄收容人得否「再假釋」,要視其前案撤銷假釋原因、後案罪名刑度等決定是否進入申請假釋程序,機制即起生效。

三讀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並執行。除假釋期間再犯且被判無期徒刑者外,如有悛悔實據,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再許假釋。

至於「一定期間」規範,條文指出,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再執行十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再執行十五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則爲廿五年。

憲法判決兩年前出爐後,法務部即召開刑法研修小組會議,通盤檢討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期間,以避免輕重失衡之虞,不過,修正案涉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等終身監禁制度議題,各界意見分歧。

法務部後來拜會立法院各黨團說明修法迫切性,朝野黨團都認爲應於現行法律失效前完成修法程序,避免法律真空對社會治安造成衝擊。

法務部表示,三讀修正案符合比例原則再許假釋門檻,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施行,在兼顧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功能下,針對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的受刑人,依撤銷假釋原因情節輕重,建立層級化再許假釋門檻,因應憲判意旨。

立法院朝野黨團日前協商,均認同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方向,但對執行殘餘刑期的級距意見不一。例如,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再犯,若被判一年或三年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坐十年牢並有悛悔實據,纔有辦法申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