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適用租稅協定 記得申請

爲避免雙重課稅,企業在國外已繳稅款,可在臺灣申報營所稅時,在限額內扣抵。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企業取得境外收入,且所得來源國與臺灣簽有租稅協定,記得申請適用協定優惠,若未申請導致在國外多繳稅,將無法在臺扣抵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爲泰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泰國乙公司給付技術服務費1,000萬元,已依泰國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50萬元,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全部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

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在泰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且依臺灣與泰國所簽署的租稅協定,這筆技術服務費屬於「營業利潤」,僅能由臺灣課稅,泰國應予免稅。

因此甲公司應先向臺灣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文件,並向泰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臺泰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及退還扣繳稅款150萬元,但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因此其在泰國溢繳稅款,不可申報扣抵在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