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與少女嘗禁果 男賠36萬換緩刑

黃姓男子與15歲小女友發生3次性行爲被對方母親告上法院,經賠償36萬元換取緩刑後,臺南地方法院判刑1年,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

成年的黃姓男子於民國113年間與15歲小花(化名)交往成爲男女朋友後,3度與小花發生性關係,小花母親知道後,怒告黃男性侵。黃男坦承犯行,同意賠償小花及其父母36萬元,獲得原諒換取緩刑。臺南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共3罪,各判刑5月,合併應執行1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分期付款每月賠償5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明知小花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尚無成熟的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在未違反小花意願下,3度帶小花到旅館開房間,併發生性關係。小花母親得知女兒未成年交男朋友且已失身,帶女兒到婦產科驗傷後,報警控告黃男違反性自主。

黃男到案後坦承和小花交往,且因一時短於思慮,與未成年的小花發生性行爲,所爲損及小花身心健全發展,他認罪且願意賠償換取緩刑。

經法院調解後,黃男同意賠償小花與其父母36萬元,在緩刑期間,每月給付5000元直至還清爲止。小花及其母親在調解時,也都請求法院對黃男做出附帶條件的緩刑宣告,並接受保護管束。

法官審理後認爲,黃男違法與未成年的小花發生性關係而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所犯3罪各判刑5月,應執行1年,但以暫不執行爲適當。

爲使黃男切實記取教訓,法官還命黃男在緩刑期間內,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賠償,並諭知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