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案撤銷仍有誣告要過 高虹安可參選?律師給答案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原貪污罪判決,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外界關注高另涉誣告案若判刑確定後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是否影響其參選權利?對此律師錢炳村表示,依法服社會勞動並不會剝奪登記參選資格,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即可。

錢炳村指出,誣告罪屬本刑5年以上重罪,即使實際刑期未滿6月,也不得易科罰金,不過依刑法第41條規定,受刑人若經檢察官同意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執行,其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例如判處6個月社會勞動,可在一年內彈性安排完成,並非必須連續執行。」

錢炳村說,社會勞動屬「非拘束自由」的執行方式,受刑人仍可上下班、返家休息,執行時間通常爲每天6小時,分爲上午與下午時段,其餘時間及例假日並無限制,「依法也可以請假,並不影響登記參選或從事競選活動。」

針對參選期間是否須中斷社會勞動,錢炳村表示,社會勞動本就容許在期限內調整執行進度,若因選務需要,可依法請假或延後,「只要在一年期限內完成,並未違法,也不影響參選資格。」

至於若檢察官不同意改以社會勞動、而須入監服刑,錢炳村坦言,屆時若服刑期間落在明年登記參選時程,將依法喪失參選可能性。不過他認爲,從實務經驗來看,檢察官原則上多會准許符合條件者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

錢炳村也補充,刑法第41條所列不得准許社會勞動的情形,包括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以及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以目前情形來看,高虹安身心狀況正常,亦無上述法定排除事由,檢察官理論上沒有明顯理由拒絕。

錢炳村強調,最終是否准許仍屬檢察官裁量權限,須視具體執行意見而定,但依法並不會因社會勞動本身而剝奪其參選權利。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原貪污罪判決,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外界關注高另涉誣告案若判刑確定後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是否影響其參選權利?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