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沒父愛、長大卻要養? 法院:不公平!免除扶養義務
童年沒父愛、長大卻要養?法院:不公平!判準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自幼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父親長年缺席家庭、不聞不問,如今卻可能面臨「反過來扶養父親」的法律義務。男子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未盡任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若仍要求子女負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最終裁定免除其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男子阿凱主張,父親阿峰(均化名)與母親早年結婚後居住在南部,婚姻期間育有子女,但是父母在1987年離婚。而他出生之後,從小便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母親爲了養家,曾做餐廳、辦桌與工廠作業員等工作,辛苦拉拔三名子女。
阿凱表示,父親在他成長過程中幾乎未盡任何父職責任,既未支付生活費,也未提供扶養費,更不曾購買衣物、玩具或日常用品。父親偶爾短暫出現探視,但停留不久即離去,之後再婚後更幾乎完全斷聯。長年下來父子關係形同陌路,彼此毫無親情可言。
阿凱指出,自己目前從事地下配管工作,屬於臨時零工性質,日薪約2000元,但工作並不穩定。根據報稅資料,在最近一個年度年收入僅約1萬9千餘元,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或財產,經濟狀況相當拮据。若仍須承擔扶養父親的義務,對其而言無疑是沉重負擔。
法院審理時傳喚阿凱母親作證。她證稱,當年離婚的原因是丈夫長期不顧家庭,甚至帶其他女性回家或在外與他人交往,家庭生活破裂。離婚後,前夫對孩子幾乎沒有提供任何經濟支援,也沒有負起照顧責任,三名孩子全由她一人打零工、做勞力工作撫養長大。
法官調閱戶籍、所得與財產資料後認定,阿峰目前確實屬於難以維持生活的情況,依法原本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然而,依民法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視個案免除子女扶養責任。
法院認爲,阿峰在阿凱未成年期間,長年未提供生活費,也未對孩子有任何實質照顧,確實未善盡父親應負的扶養義務。父子之間長期缺乏互動與情感連結,關係形同陌生人。在此情況下,若仍要求子女反過來負擔扶養義務,顯然違反公平原則。因此,判決阿凱對父親阿峰的扶養義務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