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退勞資協商 勞團:還是看僱主臉色

對於新指引,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直言,當初已揭示這個修法是雞肋、多餘的。若勞工具備相對的專業技術價值,就算已到強制退休年齡,公司也會主動留人,若職務可取代性高,而資深員工薪資高,公司當然不會想續聘,美其名勞資協商,最終還是取決資方意願,不是勞工想留就可留下來。

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戴國榮認爲,指引可以讓屆退勞工清楚個人「延退」或「退休再僱用」的相關勞動權益及保障,以利和僱主協商,最終準駁權還是在僱主身上。目前採勞資合意,但個別勞工幾無協商能力,僱主若認爲有業務需要,就讓勞工延退,反之則拒絕。

戴國榮表示,今年起國營事業針對勞工身分的員工實施勞資協商延後退,由工會介入協商,但事業單位仍訂出得延後退的必要條件,包括考績表現、有無記過紀錄等,預防劣幣逐良幣。但國內中小微型企業佔大多數,沒有工會組織,個別勞工很難行使協商權,勞工沒有選擇權。

何政家持同樣看法,他表示,修法前就可透過勞資協商延後退休,但勞工很難有決定權。

何政家表示,若要提高勞參率,政府應要求企業提高勞動條件、薪資,讓年輕人願意投入全職工作,而不是轉往外送員、接案等非典型勞動;提升薪酬待遇,也能讓勞工在退休後擁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維持老年生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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