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是法定假日!勞動部提醒: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元旦是法定假日,勞動部提醒,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圖爲新北市元旦升旗典禮。記者曾原信/攝影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勞動部提醒,1日元旦(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爲國定假日,若該日爲勞僱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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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元旦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元旦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僱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爲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指出,1月1日元旦爲星期四,勞僱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僱主如需勞工於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
勞動部說明,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勞僱雙方可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至於勞僱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調移的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爲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僱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重申,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爲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勞動部強調,元旦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