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收假處分裁定 30日內聲請法院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應在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並向法院聲請執行,若超過期限,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
《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裁定將會喪失執行效力,債權人無法再以該裁定爲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稅捐機關自然也無法依據此裁定而提供財產資料。
國稅局指出,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可利用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服務,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以利強制執行,不過應留意申請期限。
債權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本及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查調資料範圍爲「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兩大項,涵蓋債務人所得來源、名下不動產及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