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啥處罰?不滿下士辦業務出包 憲兵連副連長狂咬女下士後果曝

陸軍六軍團指揮部憲兵連楊姓中尉副連長2年前在桃園龍勝營區時,不滿黃姓下士人事業務疏失,竟失控狂咬徐姓女下士左手臂八口泄憤;桃園地院考量雙方和解,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拘40天、緩刑2年;楊同年遭勒退,現靠維修水電養家。

犯罪事實指出,年近30歲、專業軍官班第107之1梯結訓的楊男,於2023年1月至7月間,爲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駐地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勝營區的憲兵連中尉副連長,事發當時爲同年5月29日下午近5時,楊男正在連上的業務辦公室督導人事業務。

據調查,楊男當時因不滿另名黃姓下士執行業務有疏失,在辦公室內進行責問,卻因黃姓下士對業務事項均未迴應,楊竟情緒失控,將怒氣發泄在負責調度輪車與人事業務警務士的徐姓女下士身上,張口狂咬徐女左手臂7至8次,造成她的左側前臂挫傷、瘀青,事後雖未提告,但她不甘受辱提出申訴,案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函送偵辦。

檢方起訴指出,楊男案發時身爲憲兵單位軍官,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深知軍紀是部隊基石,執行勤務時更應兼顧軍心維護與人民權益保障。由於他是專業軍官班第107之1梯培育、服役長達6年的軍官,長年受國家栽培,卻利用職務權力對同袍施暴,嚴重損及國軍尊嚴與士氣,破壞軍紀,也有損軍官在部隊中的領導統御。

同時請法院考量楊男犯後態度良好,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徐女達成和解,獲得原諒,移送機關對量刑範圍亦未提出意見,綜合上情,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法院審理認爲,楊於案發時爲六軍團憲兵連中尉副連長,依法屬於公務員,具法定職務權限,而被害徐女則是憲兵連下士,爲楊的部屬,兩人有上下服從關係;案發當日,副連長因業務問題責問黃下士,對黃未迴應感到不滿,竟以此爲由,轉而對徐女施暴,先後多次張口咬傷徐女手臂。

法官審酌,楊於案發時身爲軍職人員,執行職務本應遵守法律規範,卻假借職務權力對部屬施暴,造成被害女下士手臂受傷,顯然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與健康法益,行爲實屬不當。

考量楊於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態度良好。加上他的智識程度,退伍後從事水電工作,且須扶養家人,經濟生活壓力不小,綜合犯罪動機、手段、素行與被害人傷勢等具體情狀,量處適當刑度並宣告緩刑。

時任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勝營區憲兵連楊姓中尉副連長,2023年5月間,不滿黃下士業務出包,責問時又未不回答,將氣出在另名擔任警務士的徐姓女下士身上,張口狂咬徐女左手臂多次,造成挫傷、瘀青,桃園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拘40天、緩刑2年;楊同年7月12日遭勒退汰除。圖爲龍勝營區/擷取自中華民國憲兵指揮部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