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 機關訪價 擬須公告
工程會十一日預告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新增機關需訪價或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應辦公開說明或徵求公告。
民衆黨立委林國成表示,採購法修法,新增機關訪價需公開說明或徵求公告,反凸顯現行法規沒有規範,導致機關可能鑽法規漏洞浮報預算。
根據採購法修正草案提案說明,實務上機關招標前多有訪價、訪規格或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爲避免泄露招標文件而觸法,新增機關訪價或徵求廠商提供資料者,應辦理公開說明或徵求公告;未經公告的招標文件則仍須保密。
此外,現行法規需一審有罪判決才能停權,草案修正提前至經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阻止違法廠商在法院審判期間,繼續參與政府採購。
而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採購,如透過公告招標程序,恐影響國家安全或泄漏保密資訊,草案也增訂,經上級機關認定不採公開招標,比如關鍵基礎設施採購,經選擇性招標篩選資格後,後續邀標纔會提供敏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