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貪汙案!法院認監聽鄭未陳報恐影響證據力 檢方:監聽具證據力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於市長任內收賄涉貪案,桃園地院今進行第10次準備程序,勘驗證人廖俊鬆、侯水文偵訊光碟中未載明於筆錄的內容,顯示廖、鄭「一週退回」說法吻合,合議庭確認本案爲另案監聽,將對監聽譯文範圍裁定證據力。檢重申所有監聽均爲本案監聽,無另案陳報問題。

今由受命法官田時雨進行勘驗證人廖俊鬆的調詢、偵訊影片,由於檢方直到開庭前,仍未收到辯方準備書狀不知所以,當庭反映恐是公文傳送錯誤,法官諭命列印交付書狀,並休庭20分鐘讓蒞庭的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公訴組主任吳升峰及檢察官邱健盛準備。

辯方律師團提出勘驗5段廖俊鬆分別於調查局、檢方偵查庭訊問內容,就新臺幣500萬元賄款交付細節、退款時間點的記憶差異進行確認,認爲廖的偵訊內容多處與起訴內容描述不符,且有利於鄭文燦部分的相關證詞,在筆錄中被消失未載入,直指檢調於偵訊過程期間涉及「錯覺誘導」,利用錯誤的時間點去誘使證人更改說法。

法院一一播放廖俊鬆的調詢偵訊影片,確認廖俊鬆於2017年9月14日有去官邸,廖自述是依臺塑高層楊兆麟指示去送禮,楊還說「若有收就好辦事」,當時是侯水文去領500萬,而他提水果禮盒進屋,遭鄭嫌少退回;經調查官提示廖由三兒子廖力廷陪同提黑色行李袋進官邸的蒐證照片,並出示廖等合資的鴻展公司帳冊,500萬元是解除人民幣定存湊齊420萬元,自墊80萬元而來。

至於賄款被退回的確切時間究竟是一週或隔年,成爲辯方極欲釐清爭點,這也影響法院判斷鄭文燦當時是否有「同意收錢」之意,而廖於偵訊時,曾多次提及禮物送去「一個禮拜」退給廖力廷,律師團強調,廖「一個禮拜退回」的原始記憶,與鄭文燦翌日發現遭廖丟包,立刻要求廖於一周內取回的說法「高度吻合」。

辯方表示,由此可證鄭文燦無收賄合意,這點並未記載於筆錄,批評檢方以後續監聽內容誘導廖產生錯覺性記憶,同時質疑廖證詞的公正性,指廖多次表示「他身體被拖垮皆因鄭文燦,我恨死他了」,加上事隔7年,人的記憶易受暗示影響,證言可靠性應審酌。

法院另勘驗侯水文筆錄,內容顯示廖俊鬆向合夥的楊兆麟及侯水文誇大都更進度,聲稱取得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但其實只取得五成多;侯水文於2019年2月在得知桃園市府將改採區段徵收,而非原先計劃的自辦市地重劃後退股。

庭訊最後聚焦檢方提出的監聽譯文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辯方要求排除編號29至120的監聽證據,認爲監聽案起於2015年,早於本案2017年犯罪事實發生,明顯是爲他案掛線而非鄭文燦,鄭案應是「另案監聽」,甚至構成「惡意的非法監聽」或「釣魚式監聽」,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後續延展取得的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呂象吾堅稱,監聽自始至終是針對「鄭案」進行的,不存在另案陳報的問題,並引用辯方律師團成員錢建榮2018年擔任高院法官,合議庭的一起判決,內容指出依法定程序監聽偶然獲得的另案資訊,只要執行機關不存在拖延行爲,並非違法取證,應許作爲證據使用,顯然當年的錢法官與現在的錢律師法律見解完全相反;同時也反駁辯方「惡意」或「違法監聽」的標籤。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市長任內收賄涉貪,今勘驗主要證人廖俊鬆筆錄,發現多處所述與起訴不符,卻也證明廖、鄭對於賄款「一週退回」說法吻合,卻未記載於筆錄中,庭訊後鄭文燦和律師施宣旭搭車離去。記者陳恩惠/攝影

桃園地院今進行鄭文燦貪污案第10次準備程序,由於合議庭根據卷證,確認本案爲另案監聽,相關監聽譯文是否具證據力將待裁定,檢方離開時未發一語。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