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 明確身分認定機制
因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因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專法中明確訂定民族認定標準、個人成員的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草案具體實現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以及平埔原住民族羣20餘年來正名的訴求。
平埔族羣爲早在漢人於17世紀移民來臺灣移墾前,就分佈在北部的宜蘭、基隆一直到恆春的臺灣西部沿海平原地帶上,存有各個不同文化、不同語言、不同部落認同的社會羣體。平埔族羣北自蘇澳與泰雅族交界,南自枋寮與排灣族交界,後有漢人壓迫部分移入恆春、埔里、花東等地。
根據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臺灣現存的所有南島語系民族。凡仍保有民族語言、習俗、傳統文化特徵,並維持族羣認同,且有歷史紀錄可稽的族羣,皆可依意願申請覈定爲原住民族。
憲判要求,政府應於3年內透過修法或立新法,明確規範臺灣其他原住民族的核定標準、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行政院會通過原民會提出的「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草案,平埔原住民,是指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外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羣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覈定,依本法規定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若要覈定成「平埔原住民族羣」,須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證明該民族的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該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羣認同,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爲既存於臺灣的南島語系民族;申請人爲自然人者,應爲成年並有30人以上;爲經合法立案的人民團體者,應附立案證書,向政府申請覈定平埔原住民族羣。
草案提到,經行政院覈定爲平埔原住民族羣者,就確定該族的民族成員身分,後續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期間,貫徹憲法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經中央主管機關征詢該民族意願後,得再行決定是否延長公告期間。
草案也規範,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羣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羣。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羣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的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