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明定穩定幣發行依據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明定穩定幣發行依據、加強虛擬資產交易安全、推動虛擬資產保管業務試辦,也對詐欺或操縱行爲訂出罰則。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說,穩定幣不會限制只有銀行能發行,國外皆爲金融機構與行動支付業者發行,未來會逐步開放。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金管會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以及「臺灣虛擬資產發展狀況」報告。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在會中表示,請金管會持續強化監管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及阻詐能力,保障民衆資產安全,並促進臺灣虛擬資產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以健全市場秩序、提升臺灣金融產業競爭力。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有3,包含強化VASP監理、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以及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爲。

強化VASP監理部分,包含定明虛擬資產業務範圍、各服務商的種類及其許可規範、專營與兼營規範、組織形式、使用名稱、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以及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等,同時也提出虛擬資產服務商的共通管理規範,包括負債總額限制、內部控制與稽覈制度、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客戶保護、資料保密義務、客戶資產保管、客戶法定貨幣留存、客戶資產提取、虛擬資產出借、財務申報,以及資訊揭露與保存。

爲避免未來有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行爲,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與整體交易市場健全性,草案明定,若有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僞、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爲,或是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爲,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外界關注的穩定幣部分,草案定義穩定幣爲「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若欲發行穩定幣,草案明定,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草案規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的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並進行定期查覈,並指定穩定幣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資通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

根據草案規定,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發行說明文書、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等。

陳彥良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穩定幣沒有限制只有銀行能發行,未來會逐步開放,像是國外發行都是金融機構跟行動支付業者等,後續在母法通過後,會另訂子法規範,包含業務內容、資本額等皆會有詳細說明。

對於已有民衆透過國外業者使用虛擬資產服務,草案對吸引國外業者落地是否有信心,陳彥良說,網路無國界,確實有部分民衆直接向海外交易所、虛擬交易服務商進行交易,政府對於海外的交易所落地臺灣是採正向、樂觀、審慎、友好態度,後續也會在兼顧金融創新、產業發展的方向,秉持開放包容的精神加以審查。

根據金管會資料,臺灣目前是以洗錢防制登記制規管VASP,截至3月止,臺灣完成VASP登記的業者共8家,5家經營交易平臺、交換、保管及移轉等業務;2家經營交換、移轉及保管等業務;另1家經營移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