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10理由 未合法組成憲法法庭 判決無效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條列十大理由,認爲大法官應遵守憲法授權國會修正的憲法訴訟法。圖爲立法院處理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以反對覆議案62票,贊成覆議案51票,覆議案不通過。(本報資料照片)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分別在公法及行政法、刑事法有專業研究,也是資深的法律人,她們對於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等5位大法官強渡關山作成的憲法判決,條列十大理由,不同意19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審判權,5位大法官合議的判決當然無效」。
首先她們認爲,憲法就司法院及大法官的組織事項,採憲法委託立法的模式,憲法對此從未保持沉默,立法者依此所制定的《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構成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的一環,對所有國家權力機制均具絕對拘束力,違反者不僅違法,亦屬違憲。換句話說,「應該遵守憲法授權國會修正的憲法訴訟法」。
其次,憲法賦權對象爲「司法院大法官15人」的整體屬合議體,憲法從未賦權於個別或部分大法官,合議體須依法律所定組織形式及法定人數合法成立,纔可以行使憲法審判權,5位大法官不符合組成合議的憲法法庭,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審判組織。
她們表示,修法後規定,憲法法庭須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低於10人」組成,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現有大法官僅8人的情形下,憲法法庭無從合法成立,個案審判權即不可能產生,況且,有效法律非經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都具絕對拘束力。
3位大法官認爲,憲訴法修法後成爲憲法審查的聲請審查標的,其效力不因此喪失或「暫停」,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或其成員,也無權否認有效法律的效力,否則將使法律效力淪爲個案操控的結果,動搖法治國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