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憲訴法》違憲 大法官爆內鬨質疑合法性

司法院

《憲訴法》修正條文規定,大法官總額15人,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依法目前8位大法官無法作成違憲判決,但憲法法庭今天(19日)判決違憲、立即失效,回到修法前狀況。但其中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隨即共同提出不同意該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並就該判決的合法性提出嚴正質疑。

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的意見書明確主張,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並指出,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

意見書指出,今(114)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意見書特別強調,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爲總統明令公佈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爲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意見書認爲,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

3位大法官並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爲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3位大法官特別指出,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爲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之可能途徑,惟該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

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意見書認爲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