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全民健保法》部分違憲 3名大法官:法庭組成不合法
▲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由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右)共同主持記者會。(圖/擷取自司法院網站)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司法院由五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6日下午再度做出憲法判決,判決《全民健保法》部分條文違憲,必須於2年內檢討修正。這次宣告的法令,乃因該法規定滯納補充保費者,不論情節一律處罰3倍罰鍰,有一位公司負責人欠費3萬1千元變成處罰9萬3千元。大法官認爲該條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以及比例原則,因此判決違憲。
某工程公司陳姓負責人2017年間發別發給3名工人59萬餘元、63萬餘元、39萬餘元的薪資,依照《全民健保法》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該要繳納補充保險費,且於發放工資時就先扣除保險費。但陳男並未事先扣除,遭全民健保局於2019年查覈時發現,隨即通知陳男繳納3萬1千元的補充保險費;但陳男一直到該年的9月寬限期滿後仍未繳納。健保局即依《全民健保法》第85條規定,裁處欠費額3倍、共9萬3千元的罰鍰。
陳男不服,打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陳男主張,當時每日給薪,無法事先扣除健保費;而就算他想墊付,但3人早已離職,追討不易;此外,該規定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收取3倍罰鍰也不合理。因此陳男請求大法官做出憲法判決。
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在6日第三度做出判決,認爲該規定不分情節一律罰3倍,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權責單位必須於2年內做出檢討修正,而在修正前,相關機關與法院若認爲個案裁罰過苛,可以依照本判決意旨辦理。
至於並未參與評議、判決的3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仍舊提出不同意見書,稱「5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不生憲法法庭判決之效力。」另外3人也認爲,罰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之金額爲基準,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且罰鍰金額亦有制度性實質上限,絕非處罰無上限。5名大法官做出的判決,「僅憑抽象臆測即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悖離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有損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